【武汉机动车维修中心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何进行维修经营活动?
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何进行维修经营活动?
来源:汽车维修检测网
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规定: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,保证维修质量,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。
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,合理收取费用。
据此,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维修经营活动:
(1)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,保证维修质量,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。
对本条款理解,应当把握三个方面:一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维修机动车辆。也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进行作业时,必须严格依据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,没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作业时的,属于违法行为,必须予以查处。条例中规定的技术规范,包括国家或行业标准,主要有《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整车大修》(GB/T15746.1-1995)、《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》(GB/T5746.2-1995)、《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车身大修》(GB/T5746.3-1995)、《汽车维护、检测、诊断技术规范》(GB/T18343-2001)、《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》(GB3798-1983)、《汽车修理技术标准》等;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对所承担的机动车维修质量负责,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,必须对当事人予以赔偿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据此还可以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;三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。当前,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序地存在,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危险着道路交通安全,因此必须坚持予以打击。
(2)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,合理收费用。
理解这一规定必须把握以下几点:一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,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,了解维修真相;二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乱收费。交通部、原国家经委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》([86]交公路字956号)规定,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按统一的《汽车维修工时定额》和《汽车维修收费标准》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和收取汽车维修费。不得随意加价,乱收费用;三是《汽车维修工时定额》和《汽车维修收费标准》没有作硬性规定,因此各省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可以存在不同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、劳动力价格的差异以及消费指数的不同,因此《汽车维修工时定额》和《汽车维修收费标准》由各省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度,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施。汽车维修价格原则上坚持统一工时定额、有条件的放开工时单价的原则。放开工时单价后,实行优质优价,采用企业自由定价、同行议价或浮动价等形式。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,企业必须明码标价,接受消费者和交通主管部门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。
为确保机动车维修质量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赋予的职责,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:一是严格审核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条件,把好市场准入关。对于达不到国家标准《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要求,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,经营管理不善,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无法满足维修工作需要,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的企业,要限期进行整改,问题严重的,要实行停业整顿;二是取缔非法经营,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。对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从事维修经营的,要坚持予以取缔,切实保护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。同时,要与有关部门配合,重点打击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。禁止以免费安装配件为名变相非法从事汽车维修作业;三是打击欺诈和违规行为,维护车主合法权益。对于虚报维修作业项目、只收费不维修、偷换汽车零部件、随意抬高工时单位、不按技术规范作业,作业中漏项或减项、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、坑害用户的恶劣行径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经查实,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严厉处罚,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。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维修配件的监管力度,将涉及安全、环保的关键零部件列为重点检查范围,严格禁止汽车维修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;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的维修企业,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,并进行通报。经引导企业建立诚信机制,并创造条件方便社会和车主监督。对未按规定悬挂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维修企业,应责令其限期悬挂。维修企业应将收费项目、工时定额、工时单价公开,以提高收费行为的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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